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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货运车辆一个月内要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发布时间:2018-07-28 14:04:41  来源:  作者: 查看:

 晨报讯 明确公路概念、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增设行政处罚规定、超限货运车辆一个月内要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7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新条例自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的概念,有利于对公路实行分级养护管理。新增一款“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为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路畅通,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体系,建立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风险源数据库、公路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增设行政处罚规定,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人负担。

  此外,针对超限行驶的货运车辆,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的货运车辆,以逃逸等方式拒绝称重检测的,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所有权人在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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