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聊城4月5日讯 (记者 张军 通讯员 张晶) 3月31日,聊城市公安局、聊城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加强货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通告。《通告》表示,为切实加强货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深入推进路面交通违法整治,严查渣土车严重违法和货车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管理发布通告如下:
上道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必须保证牌证齐全、号牌清晰并按规定悬挂。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违者处200元罚款,记12分。
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决实施卸载,实施“一超四罚”。对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的运输车辆,按照国家公告的车型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其质量限值》标准认定。本通告发布后必须立即自行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车辆,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恢复原状;拒绝恢复的,强制恢复原状,并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货运车辆违规安装前、后射灯或者其他非法装置的,必须自行拆除,未拆除的,将依法处罚,同时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拆除非法装置和非法灯具。拒绝拆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强制拆除。
货运车辆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未设置、未安装或安装不规范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灯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同时责令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按照规定要求予以设置、安装。
未按规定参加检验的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同时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立即参加车辆检验,并将其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对其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运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公告作废。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违反标志、标线;严禁违反规定超车、会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货运车辆不得驶入禁行区域、禁行道路,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违者处200元罚款,记3分。
货运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装载,运输建筑垃圾、煤炭、沙石、灰土等货物,必须进行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洒、飘散载运物,违者依法处罚,并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